(2010年8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修订根据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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