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有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有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