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