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