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施行 2024年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8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