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3-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4年3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下列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吉林市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2004年9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订)。

(二)《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5年11月25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订)。

二、对《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予以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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