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第三次修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第三次修正)
发布日期:2024-01-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继续阅读(剩余:95.4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320420250209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