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 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