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 规范行政裁量权,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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