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3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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