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196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1号 关于发布适用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清单的公告
2 海关总署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3号 关于韩国、斯里兰卡《曼谷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关税减让表的公告
3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关于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