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公告〔2024〕196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1号 关于发布适用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清单的公告

2 海关总署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3号 关于韩国、斯里兰卡《曼谷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关税减让表的公告

3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关于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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