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2月22日
附件: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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