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适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3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6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你委《关于适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适用〈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6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你委《关于适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对函中请示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与《中国共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