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9-04-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9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 ……
继续阅读(剩余:92.1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3445920230226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