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要求,加快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支持近亲属就医购药、参保缴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共济关系管理
(一)共济对象范围。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共济人”)的近亲属(以下称“被共济人”),被共济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共济关系建立。共济人按规定与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