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国资考核字〔2006〕79号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