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黑国资办〔2014〕281号

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省国资委各出资企业:

经省国资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2004-2013年由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印发的规范性文件62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工作的依据。同时,各出资企业要按照档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查档利用等工作。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省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龄的有关规定(黑国资党发〔2004〕6号)

2、关于严禁突击提拔和调整企业分离办社会单位(部门)领导人员的紧急通知(黑国资党发〔2004〕7号)

……
继续阅读(剩余:86.0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4110520230309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