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资委〔2020〕3号
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加快培育充满活力、体现全球竞争力的现代化一流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