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资〔2020〕329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产出租流程,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含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应经资产产权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集体研究并形成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
1.拟出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出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并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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