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资发〔2011〕41号
关于印发《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接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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