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 ……
继续阅读(剩余:86.6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4581220230311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