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药监综械注〔202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认识,切实推进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规范、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护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法律地位

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是由国家药监局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遵循的统一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器 ……
继续阅读(剩余:79.8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4385720230314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