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

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群众平稳度过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 ……
继续阅读(剩余:60.9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95443202303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