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资产[2015]25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其他单位、企业或公民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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