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