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