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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