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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