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市场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