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