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1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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