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