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9年11月18日证监会令第160号公布  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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