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使用,加强援外标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对外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援外标识使用。
驻外使领馆协助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事务,对援外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援外标识可以根据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一同使用。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