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审计署令第14号公布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