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