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