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