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04-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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