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