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