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