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173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保税核查,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第三条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保税核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海关核查人员共同实施。
海关核查人员实施核查时,应当出示海关核查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