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2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海关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海关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海关按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四条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应当凭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