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25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障和监督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