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