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对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的复验工作,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由受理的海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复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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