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