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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