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20-07-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0年5月2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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